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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在看似庞大复杂、门类齐全的法律规则体系之外,存在一种自发的、为人们所遵守的且常常是有效的秩序体系,这种社会规范体系在法律的阴影下发挥着提供行为模式、解决纠纷并实现社会正义的功能。
[65]参见注[10],第106页。孙笑侠认为以法教义学为特征的法律人思维非常重要和有价值,而苏力则对此持有否定态度,他更欣赏通过社科法学的方式获得可接受的判决结果。
如此一来,法教义学方式实际上就在司法裁判中被废止了。陈金钊正是基于此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一司法政策提出批判:社会效果本身的一些前提性问题不好解决,例如社会效果本身必须在一定的共识下才能产生,缺少这些共识必然产生对立、分歧乃至混乱,故而从实证研究的角度看,任何人都不可能在法律实施以前,就看透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然而,在此种要求之下,法律规范让我们一叶障目,无视个人的伦理直觉、社会情理乃至良知。一般案件确实无须考虑公正判决与民意一致与否的问题,因为判决没有与民意直接发生碰撞。法官在权衡后果之后,根据后果来寻找合适的法条,然后再运用法律解释技术加以正当化论证。
[35]进一步的问题是,法教义学的规范后果主义主张能否解决其后果难题呢?规范后果主义必须解决如下问题:第一,规范后果主义的后果如何保证其正确性和可靠性?第二,从后果推论前提和从前提推理后果,对于做出正确的判决而言,有何不同? 杨知文根据麦考密克等人的后果主义主张,将规范后果主义获得其可欲后果的评价标准概括为四大类:宪法问题,矫正正义原则,常识、公共利益与法律上的便利等,相关性问题。历史的多面、复杂性使得体系统一的任务成为法学家的责任。他在中国法学创新讲坛首期开讲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时,将平衡论当前关注的问题归结为:政府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问题。
[12]直至今日,仍有笃信行政法控权理念的学者,认为平衡论是没有立场的,对于处在支配统治地位的、容易滥用且实际上常被滥用的行政权,行政法唯有控权才是抓住了关键、要害,才是真正有立场的。这两个理论的萌芽、成长、发展的过程,都见证了罗豪才教授始终保持理论探究旨趣、始终追求超越自己的精神。而在正式提出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管理民主与效率的有机统一,我国《行政诉讼法》既监督行政权又保障行政权、既保护诉权又防止滥诉的立法状况等等,都在其深度关切之中。而以公共治理为主题的论文最早只有1篇发表于1999年,2001年、2002年分别为2篇、4篇,而2003年陡增为18篇,2004年更是40篇。
2009年6月,他受邀成为中国法学创新讲坛的开讲第一人,足可见法学界对其学术创造力、影响力的公认。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17]参见罗豪才、宋功德:《软法亦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三、结语:超越的不仅是自己 行文至此,似乎任何结语都已经显得多余,但我又确实觉得有些话无法在上文任何一个部分叙述,需要在此处一吐。这在他对问题、理论持续关切的时间长河中只是一小段。于是,西方国家开始了旨在推行绩效管理、强调顾客至上与服务意识、在政府管理中引进竞争与市场机制的政府改革运动,被称为新公共管理运动,强调管理主体多元化的公共管理模式脱颖而出。
这些论文每年分布的情况如图1所示。仅就行政法学基础理论而言,此时已经问世的理论流派有为人民服务论[6]人民政府论[7]以及控权论。[5]参见罗豪才:《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载罗豪才等:《行政法平衡理论讲演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页。【注释】 *本文的写作得到南开大学法学院王瑞雪讲师、北京大学法学院2016级博士生刘一玮在收集文献资料方面的帮助,初稿完成后得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成协中教授的修改意见,在此一并致谢。
[25]参见罗豪才:《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载罗豪才等:《行政法平衡理论讲演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12页。[27] 2018年4月15日,我在中国知网上以篇名:软法、关键词:软法和主题:软法三种方法搜索,分别得到746条、817条和1778条结果。
其中,较为系统的有新控权论[18]公共利益本位论[19]政府法治论[20]新服务论[21]等。软法理论的目标则是适应公共治理范式的兴起,让长期存在但遭遇忽视的软法,受到至少是广大法律人的关注和重视,否则,传统国家主义法律观的视野盲区会让法律人对公共治理所需的规范体系缺乏清醒认识。
罗豪才教授早在1984到1985年期间访问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期间,就开始思考行政法的本质和作用等基本问题。他面向国际、关注本土、勤读慎思、积极创新的学术精神,更是值得我们深切缅怀并引为学习之典范。[17]这里的不能,当然不是指那些本应该被强制实施但国家机关无力或不愿实施的情形,而是指本就缺乏国家强制实施的约束力、国家机关不应强制实施的情形。控权论与后来平衡论视野中的控权论并不完全相同,可谓新控权论之萌芽。我认为,中国传统中的中庸、和谐、平衡思想是一种文化基因,这个基因在罗豪才教授身上体现尤甚,成为他个人品格之重要部分,也是他提出平衡论的一个重要推力。平衡论的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其中不仅存在理论的自我反思、检讨和扬弃,也存在不同的平衡论者略有分歧的情形。
如此定义,不免又会衍生出两个相关的疑问:既然是法规范,又怎么不具有国家强制实施效力呢?如果不具有国家强制实施效力,那还能叫法吗,那与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又有什么区别呢?这些疑问的答案,可以从罗豪才教授论述的三个维度去寻找。[26]基于这种观察,罗豪才教授在早先的著述中提出,‘硬法是指那些需要依赖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规范,而‘软法则指那些效力结构未必完整、无需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但能够产生社会实效的法律规范。
例如,儒家提倡的‘中庸之道就蕴含着和谐、平衡的思想和智慧,适用于法律领域则要求在立法上注意寻求各方的利益平衡。行政管理方式和手段的多样化得到普遍承认,过于单一或简单的信念、原理或原则如无法则无行政已经没有市场。
[22]参见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知网仅收录两篇写于50年代的论文。
[13]具体延伸开来,他的平衡论立场可概要如下: (1)管理论片面强调政府管理,控权论片面强调控制政府,从这两个核心出发对行政法基本问题形成一系列针锋相对的看法,尽管没有谁完整、系统地提出过管理论、控权论,但平衡论通过建构理想类型的方法,有助于我们认识现实中零星分散的具体观念之间的内在关联。与学界的热情不同,公共治理概念在我国的政府文件中并未得到经常应用。软法理论的背景范式则是公共治理,是一个包括政府、政党组织、企业、社会组织、甚至公民个人在内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网络。通过软法研究中心将各方捐款用来设置软法研究课题进行招标,鼓励和帮助年轻学者从事相关研究。
全面解读这种关系、并推动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和互相强化,是软法研究的一个重要主题。更加难能可贵的是,与普通人不假深入思索地接受和秉持信念不同,他以一种思想家、理论家的方式,来对待这一追求。
[6]参见应松年、方彦、朱维究:《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问题初探》,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3年第2期。这些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学和促进行政法理论的科学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二者的目标不同。[26] 《软法亦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1-31页、第36页、第48-65页。
[14]参见罗豪才:《行政法平衡理论讲演录》,载罗豪才等:《行政法平衡理论讲演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9页。软法 罗豪才教授是中国20世纪70年代末行政法学复兴[1]的主要奠基者之一,对当代中国行政法制度的建构、当代中国公法理论乃至法律理论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2.平衡论是没有立场的吗? 平衡论自一开始即受到质疑,被调侃为老好人哲学。因此我们要注重挖掘和发扬传统文化资源中的精髓,平衡理论也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开展研究的。
参见叶必丰:《二十世纪中国行政法学的回顾与定位》,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但是,重新定义的法规范体系结构的平衡,同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平衡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关联。
二、 软法与硬法的混合治理 罗豪才教授的另一重大理论建树,是创造性地将源起于国际法语境中的软法概念,运用于国内公共治理之中,[23]并敢为天下先地提出软法与硬法混合治理理论。大浪淘沙,行政法学还是形成了许多共识。
[16] 由于罗豪才教授的不懈努力,尤其是由于他首倡平衡论并引领一批学者长期坚持发展和完善平衡论,行政法理论基础因此成为一个经久不衰的学术主题,而平衡论在其中又扮演着最为重要的催化剂作用。[15]虽然罗豪才教授及其他平衡论者未就此问题充分展开论述,但他在日常交流讨论中,经常提及这一点。